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曹永新。被执行人吴朝霞,女。被执行人高雄华,男。被执行人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夷飞。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吴朝霞、高雄华、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961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4555.53元,利息3439.5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声明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961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