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米公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米公支行)。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城区庞公孙家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孙家巷村委会)。
本院在执行农行米公支行与孙家巷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农行米公支行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微审判员:乔勇审判员:王立新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