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昌乐县城新昌路**。法定代理人高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振刚。被执行人赵笃政,职业、。被执行人张增才,职业、。被执行人张文龙,职业、。被执行人张瑞强,职业、。被执行人张金民,职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金汉
书记员:刘炳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