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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长忠、王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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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申请人赵长忠。被申请人王芳。被申请人赵延波。被申请人赵修臣。被申请人赵琦。被申请人杨春玲。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8日审结。该案(2013)乐唐督字第5号民事支付令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201433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乐唐督字第5号民事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田政执行员汪振三执行员房崇冰

书记员:马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