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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振云、张世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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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理事长。

企业代码:16576903-7被执行人杨振云,农民。被执行人张世杰,农民。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0日审结。该案(2012)乐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穆彦庆执行员杨元钦执行员秦建军

书记员:吴卫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