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理事长。
企业代码:16576903-7被执行人张同祥。被执行人张丰江。被执行人周继顺。被执行人刘洪信。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0日审结。该案(2012)乐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穆彦庆执行员杨元钦执行员秦建军
书记员:吴卫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