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东,理事长。被申请人张光喜。被申请人张子胜。被申请人张子贤。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0日审结。该案(2013)乐商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3091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田政执行员汪振三执行员房崇冰
书记员:马常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