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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光政、丁建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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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昌乐县城新昌路**。法定代理人高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光政。被执行人丁建民,职业、。被执行人徐安振,职业、。被执行人丁建亮,职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金汉

书记员:刘炳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