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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司道君案执行裁定书

(2013)鄂襄城执字第00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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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司道君。被执行人李丹凤。

本院在执行司道君申请执行李丹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微审判员:熊世学审判员:雷清华

书记员:余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