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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与李军文、王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字第4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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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住所地寒亭区民主街**。负责人李茂强,行长。被执行人李军文。被执行人王在霞,系被执行人李军文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军文、王在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2)寒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军文的房产,但暂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2)寒商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孙成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