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被执行人周学法。被执行人王清泉。被执行人王成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学法、王清泉、王成刚(2012)坊商初字第6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75191.66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学法、王清泉、王成刚暂无还款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坊商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张建文
书记员:辛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