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法定代表人高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炜。被执行人杨玉峰。
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坊埠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张建文
书记员:林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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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法定代表人高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炜。被执行人杨玉峰。
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坊埠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张建文
书记员:林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