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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与王炜、杨玉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坊法执字第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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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法定代表人高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炜。被执行人杨玉峰。

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坊埠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张建文

书记员:林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