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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潍坊市坊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安、唐素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坊法执字第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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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被执行人郭安。被执行人唐素平。被执行人唐兆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安、唐素平、唐兆江(2011)坊埠商初字第605号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16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安、唐素平、唐兆江暂无还款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坊埠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张建文审判员:万顺汉审判员:王娜

书记员:辛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