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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潍坊市坊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宁、高洪法等执行裁定书(1)

(2013)坊法执字第2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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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宁。被执行人高洪法。被执行人郭明宝。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李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的(2011)坊清商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三被执行人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明宝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郭明宝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区清池支行1595帐户中的存款43743元;6270帐户中的存款228970.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航程审判员:张锋远审判员:孙少明

书记员:刘润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