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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郭克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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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克勤。被执行人彭佩兴,现下落不明。委托代理人徐晓宏,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郭克勤与彭佩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彭佩兴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郭克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佩兴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佩兴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017034元以及利息、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琼

书记员:方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