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生,男,1954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富川县。被执行人毛某仁,住广西富川县富阳镇新建路县。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毛某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川县新建路营业厅的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存款账户为:606227062200157771)。二、终结梧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27日作出的(1997)梧地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柳世新代理审判员:林青代理审判员:杨家斌
书记员:董秋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