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林武杰。被执行人胡岳东,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胡由蔼,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黄秋玲,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岳东、胡由蔼、黄秋玲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岳东、胡由蔼、黄秋玲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33326.91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艳艳
书记员:芥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