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7736699-5,地址:唐山市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张桂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海超,该支行员工。被告刘英,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被告苏风华,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加福,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被告高云飞,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诉被告刘英、苏风华、刘加福、高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迁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蒋学波
书记员:赵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