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延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承民初字第23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羽清,三沟信用社主任。被告莫桂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延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春莲

书记员:董雨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