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分社,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莲花镇居委会。负责人李鑫。被告封高田。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分社诉被告封高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分社于2012年12月31日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莲花分社负担。
审判员:李勇
书记员:袁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