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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天华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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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刘必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克虎,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林天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31日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张利平

书记员:罗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