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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95)

(2013)丰执恢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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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张同民,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亚强,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艾照明,43岁,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丰润县典当行诉孙亚强、艾照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人执行款4.2万元,下欠的利息申请人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1998)丰经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荣禄审判员:王爱敏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王大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