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改造办公室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2011)耀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复利共计1515000元,一审受理费17304元,执行费17723元,以上合计15500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400000元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400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民初字第00376-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标的1550027(含执行费)元中4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王建文助理审判员:李科锋
书记员:杨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