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耀州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志豪,行长。被执行人宋惠莹,女,汉族,耀州区人,住该区被执行人王耀民,男,汉族,耀州区人,住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耀州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惠莹、王耀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耀州区公证处作出的(2011)铜耀证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190000元、利息25130.64元,罚息91501.50,案件执行费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50000元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公证处(2011)铜耀证执字第01号执行证书确认标的中5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王建文助理审判员:李科锋
书记员:杨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