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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与张向南宋中午雷铁虎候耀锋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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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耀州区支行。被执行人张向南,铜川市人。

被执行宋中午,铜川市人。被执行人雷铁虎,铜川市人。被执行人侯耀锋,铜川市人。被执行人张涛,铜川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向南、宋中午、雷铁虎、侯耀峰、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0元,本案受理费616.5元,执行费290元,以上合计2690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标的中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锋审判员:王建文助理审判员:李科锋

书记员:杨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