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张同民,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友生,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杨友百,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杨居宝,男,1955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张淑先,女,1957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杨为民,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杨友军,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杨仁军,男,1955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友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友生给付借款本金21万元,经过双方和解,下欠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荣禄审判员:王爱敏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王大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