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秀辉、康桂文、张建均、李江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2)丰执字第3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张同民,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秀辉,男,1977年1月42日生,汉族,农民,住丰润区。被执行人:康桂文,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丰润区。被执行人:张建均,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丰润区。被执行人:李江东,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谷孝才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康桂文在银行的储蓄存款28678.9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荣禄审判员:王爱敏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王大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