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财政大楼。法定代表人查红俐,局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胡细银,局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霸业电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兰花苑**206。法定代表人梁智君。被执行人梁智君。被执行人李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霸业电能仪表有限公司、梁智君、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霸业电能仪表有限公司、梁智君、李勇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477803.6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柳
书记员: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