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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永红与陈刊、陈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象法执字第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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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永红。被执行人陈刊。被执行人陈莹。

申请执行人王永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陈刊、陈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桂市执指字第6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永福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象法执字第33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先勇审判员:徐忠华审判员:李隆清

兼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