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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与戴本龙、安徽铭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01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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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发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戴本龙,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安徽铭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本龙,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天执字第01072号执行

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铭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的存款384605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铭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帐户的存款55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陈岗审判员:董茂萱

书记员:郭志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