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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子熙与曾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象法执字第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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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子熙。被执行人曾建军。申请执行人李子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曾建军给付借款人民币116万元及利息14万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曾建军的财产在雁山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依法委托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象法执字第30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燕彬审判员:刘圣兴代理审判员:龙韧

兼书记员:阳征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