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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法执字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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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被执行人:赵XX,男,19XX年X月XX日生,瑶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XX乡XX村XX屯**。被执行人:冯XX,男,19XX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春贵,男,19XX年XX月XX日生,瑶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XX乡XX街。

申请执行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XX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XX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XX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其在银行存款30000元,使其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莫奇云审判员:韦胜忠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