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被执行人:赵XX,男,19XX年X月XX日生,瑶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XX乡XX村XX屯**。被执行人:冯XX,男,19XX年X月X日生,瑶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春贵,男,19XX年XX月XX日生,瑶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XX乡XX街。
申请执行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XX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XX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XX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其在银行存款30000元,使其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寿忠审判员:莫奇云审判员:韦胜忠
代理书记员:黄海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