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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刘燕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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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斌,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里店路******。被执行人刘燕芬,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住北海市海城区东二巷******v>

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刘燕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同意,该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起才审判员:郑喜成审判员:李志德

书记员:邹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