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斌,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里店路******。被执行人刘燕芬,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住北海市海城区东二巷******v>
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刘燕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同意,该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一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起才审判员:郑喜成审判员:李志德
书记员:邹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