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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1027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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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云南路**交行大厦。负责人钟伟成,行长。被执行人舒常华,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西路**中玉花园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舒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舒常华于2013年8月30日主动履行了本院(2010)海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61964.3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陈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