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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孟、苏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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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西路**。负责人林盛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孟,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北海大道**海富大厦第****。被执行人苏玉玲,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住北海市北海大道**海富大厦第****iv> 委托代理人陈华贵,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孟、苏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同意,该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起才审判员:郑喜成审判员:李志德

书记员:邹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