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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2013)上法执恢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

(2013)上法执恢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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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东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XX大道XXXX豪庭******。法定代表人黄东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思糖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上思县XX路法定代表人黄炳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思县化工综合厂,住所,住所地:上思县城X郊XX山法定代表人周宏品,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东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3)上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上思糖业有限公司、上思县化工综合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提取被执行人上思糖业有限公司在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的股权分红,并用以偿还被执行人在本案的债务,案件标的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3)上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世耿审判员:冯林审判员:李枝英

书记员:梁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