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欧阳勇,行长。被执行人黄群玲,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被执行人林永轩,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群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2万元及利息、罚息;申请执行人对依法处置抵押物(深圳市南山区学府绿园9栋401号房产)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群玲、林永轩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学府绿园9栋401号房产正由另案处理,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