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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周成君、陆雪芹、温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2013)胶执字第1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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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负责人陈焕焱,行长。被执行人周成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陆雪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温杰,男,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2012)胶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商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慧暖审判员:张兆全审判员:刘丰文

书记员:鲍泽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