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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杨万福、张泽民、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梨执字第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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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被执行人杨万福,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泽民,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魏军,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梨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梨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王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