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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与崔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梨执字第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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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被执行人崔月,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农民。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梨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梨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王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