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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化信用社与孙海、李红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梨执字第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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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化信用社。被执行人孙海,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无业。被执行人李红龙,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梨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梨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王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