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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与陈学良、陈学仁、亢明、魏国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梨执字第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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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树台信用社。代表人孙志刚,主任。被执行人陈学良,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被执行人陈学仁,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被执行人亢明,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被执行人魏国军,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

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梨民二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王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