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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王喜涛、田宇、孙利年金融借款执行裁定书

(2014)梨执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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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代表人姜洋,行长。被执行人王喜涛,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田宇,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孙力年,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梨民二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合计34065349元及延迟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325.00元、执行费1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梨民二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王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