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代表人姜洋,行长。被执行人王喜涛,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田宇,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孙力年,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梨民二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合计34065349元及延迟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325.00元、执行费1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梨民二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王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