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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与赵宝志、赵宝峰、王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梨执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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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负责人桑学武,主任。被执行人赵宝志,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宝峰,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凤香,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齐智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