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梨树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与赵克军、刘军、彭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梨执字第33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负责人桑学武,主任。被执行人赵克军,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军,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彭立国,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齐知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