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榆树台分理处。被执行人李永春,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文学,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文波,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齐知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