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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榆树台分理处与李永春、张文学、张文波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梨执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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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榆树台分理处。被执行人李永春,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文学,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文波,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齐知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