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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淑文、陈秀武、刘侠、杨光付、李小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梨执字第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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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淑文、陈秀武、刘侠、杨光付、李小娜。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淑文、陈秀武、刘侠、杨光付、李小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梨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梨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王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