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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王青江、李桂平、四平红嘴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梨执字第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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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负责人:姜洋,行长。被执行人:王青江,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李桂平,女,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四平红嘴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宿应甲,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王青江、李桂平、四平红嘴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现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苏海波

书记员:卞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