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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与青岛格瑞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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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法定代表人刘珍贵,行长。被执行人:青岛格瑞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义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申请执行青岛格瑞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申请执行青岛格瑞药业有限公司的(2003)崂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守杰审判员:王思清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吴雄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