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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俎庭芳与朱修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崂执字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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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俎庭芳,女,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朱修斌,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俎庭芳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修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1900元,执行费77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纳案款430000元,此案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崂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志坚审判员:李建才审判员:侯睿

书记员:于丰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